【关于作品发行授权协议】
甲方:索尼音乐娱乐(函夏)。
乙方: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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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依一眼扫下去,越看,她眼中的惊讶便越重。
因为与唐修描述的那份来自史密斯唱片的合约完全不一样的是,这份来自索尼唱片的发行合约的相关条款....怎么说呢?
开头倒是很正常的发行合约的开头,不论哪一家唱片公司都是大同小异。
但是重点却是后面的那些条款!
与史密斯唱片所给出的苛刻到极致的卖身契不同!
“你们是认真的吗?”陈依震惊的翻阅着手里的合约。
“当然是认真的,这点你可以放心。”冯卿笑道。
“可是....怎么会?”陈依懵了。
因为她其实也在这个行业里面工作过,那么对于各大唱片公司的合同自然是极其熟悉。
不能说史密斯唱片给出的卖身契是现在新人合同的全部缩影吧。
但是有一点绝对是各大公司都是具有共同性的,那就是....给新人的合同,绝对不会太好!
因为一个新人,不论你出道之初的成绩再逆天,你终归还是新人,公司是不可能用一份价值极高的合约去赌一个新人的未来的,因为很多唱片公司也不敢保证,一个爆火的新人是否是昙花一现。
所以,各大唱片公司给予新人的合约,绝对都是上限特别低的基础条款。
可是现在这份来自于索尼唱片的合同...怎么说呢?完完全全可以称得上是大出血了!
因为在合约的最开头,索尼音乐就给出了一个很诱人的让步。
那就是,唐修和Moonlight乐队即便签约了索尼音乐,自由也不会受到任何干预,任何一切来自公司的通告邀约,都可以算得上是‘建议’,至于接不接受通告,唐修和乐队可以自行决策。
任何来自索尼音乐的艺人对策,唐修都可以自主选择要不要执行!
光是这一条,就不应当是能出现在一份来自新人的合约中的,无条件履行唱片公司的一切安排,是新人的义务。
至于自由决策权?那是天王天后们的专属权利。
这个条款变态到了什么程度?
比如说史密斯唱片给唐修的合约里,有这么一条,唐修必须无条件为史密斯唱片提供作品,且无法拒绝。
那么索尼唱片则是刚好反过来了。
相当于,如果唐修心情不好的话,索尼唱片‘建议’唐修出单曲、作品包装、宣传什么的,他都可以根据心情一票否决。
也就是说,有了这一条基础条款在,那么这份合约,唐修和索尼音乐之间的关系,就彻底站在了主动权之上!
陈依深吸了一口气,说道:“如果说,这就是你们的诚意的话,那不得不说,你们索尼音乐的决心真挺大的。”
“怎么样,接受起来不难吧?”冯卿自信的笑了。
“我会尽力去做通唐修的工作的!”陈依也意识到了这份合约的重要性。
必须签下!
毫无疑问,经历了前不久的那档子事,不论唐修自己再怎么不去想,其实现在唐修最需要的也是有一家能够抗衡史密斯唱片的平台作为后盾!
因为打擂台的首要标准就是要和对手的量级完全对等。
否则你连擂台都站不上去,那你还谈何与对方公平竞争?
事情发展到现在,他们和史密斯唱片之间的矛盾显然已经无法调和了,更别提还有很多京圈内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
可以说无数人都想看着唐修原地暴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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