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才公安联考的第一题,就让他哑口无言,着实让曹炎忠,心里不大爽快。
“好,我想想……”,手机那头,徐航答应道。
回忆了一会,又说了一道题:
“嗯……还有一题,是这样的。”
“它说,有两个人,朱某某和汪某。”
“共同入户抢劫,并致户主死亡后,分头逃跑了。”
“后来,汪某因为在一家夜总会,犯了侮辱妇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羁押期间,汪某向公安民警,供述了自己和朱某某,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
“并提供了朱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在另一城市看守所的有关情况。”
“使朱某某所犯的抢劫罪,受到了刑事追究。”
“对此,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a,汪某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自首。”
“b,汪某的行为成立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汪某的行为成立立功,但不成立自首。”
“d,汪某的行为既成立立功,又成立自首。”
徐航把话说完,曹炎忠长长地“呃……”了一声。
这个问题的难度,又一次超出了他的想象。
“我觉得汪某的行为,应该算是自首和立功吧?”,方运率先猜测:“自首是一个,刑法学名词。”
“法律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都算是自首。”
“供述对象,可以是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
“汪某向公安民警供述罪行,应当是符合这些条件的。”
杨丹力挺自己的丈夫,补充说道:“我记得刑法上面,关于这个是有具体规定的。”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
“题中的汪某,应当就是这种情况。”
方运再道:“至于立功,则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形的行为。”
“汪某揭发了,朱某某的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符合法律规定。”
“我觉得应该是算立功的,你们说呢?”
杉卯摇摇头,他对这方面,不是太懂。
曹炎忠没有回答他。
只有蒋浩珉,用不太确定的口吻,道:“这……我不敢确定……”
“我隐约记得,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十多年前,发布过一篇有关的司法解释。”
“好像叫《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里面好像就有一条,说是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可以视作立功。”
“但必须要注意的是,它的检举、揭发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犯罪行为才行。”
“如果是自己的行为,好像只能算坦白。”
“最多算自首,不能满足立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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