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他始终拒不承认是自己是破坏了现场,根据当时现场勘察的痕迹,确实有一名男子移动了车上的人。
货车将桑塔纳的地点相对偏僻,以当时的调查结果表示,伤者被移动很可能是在路过的车辆报案之前就已经有人发现了事故现场,但因为发现的人胆小怕事没有报警,遂破坏了现场的原样。
故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秦正业罪名不成立,第二次庭审结束后一个小时就宣判秦正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立即执行。
我姐姐之所以能重新翻案,是因为找到了十几年前想关的重大线索。
其一是亦木集团所有的送货司机,其中四个老员工一致的承认秦正业当天送货的路线本不应该经过四方镇,而且装车之前的工厂所在地,他们还曾善意提醒对方不要因为酗酒误事。
他开错了路线去四方镇的事情实在是匪夷所思,之后稀里糊涂的发生车祸就被他们当成了是酗酒造成的。
因为过去了太多年,岳明霞留下的封口费的事情早已经没有证据,所以这几个老员工才大胆的承认了确实收受好处的行为,可是收受的时候并不知道这是用来掩盖事实真相的好处费,只当是岳明霞安抚他们,以避免他们出庭作证时说错话而受连带责任。
其实他们是被心里暗示了,尽管心底有很多疑虑,不过就案情调查过后本身没有什么突破口,所以三缄其口。
其二是发现我母亲临终前手握钢笔的真实原因。英雄钢笔是我父亲与我母亲结婚时外公赠送的结婚礼物,我母亲从不离身,经过司法鉴定也没有在钢笔上发现其他的痕迹,不过她并不是要握着那只钢笔,手中攥着的,应该是亦木集团文具公司生产的绘图格尺。
她被移动的位置距离案发当场最远,又因为是数学老师,所以没有人会注意她都丢失了什么随身文具物品,而她从自己手边的文件袋里取出钢笔求生也十分不合理,所以她从手边文件袋里取出的是全钢质地的绘图格尺。
而凶手看到她弥留之际手握的格尺,以为她是要表达自己是被亦木集团的人所害,抽走了格尺的同时从她文件袋里掏出钢笔放到手心里。
错误的现场痕迹误导了警察和我们家属很长时间,直到真的从钢笔上发现了跟亦木集团的联系,才想到她手中原本握着的可能是别的东西。
我外公送给母亲的钢笔并非只有一只,作为现场重要的证物,在结案之后返还给了家属保存。
弥留之际掏出钢笔思念家人是很合理的,但是前提是不做有罪推定。
不过倘或我母亲手握的钢笔有其他的含义,那么事情就不那么简单了。钢笔代表父亲和外公,所以如果钢笔意有所指,不是代表婚姻关系,就是代表数学研究成果。
从这个方向入手,我父亲和姐姐又调查了三年的时间,研究了栾鸿涛所有的已发表文献,在这之中,不仅是看文献的问题,还从多方面核实了栾鸿涛与我母亲的关系。。。”
【有罪推定原则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的反面观点,无罪推定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https://zerifeisheng.com/book/64807/25551654_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