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刘静一时间走投无路,打电话给刘招娣求助,但刘招娣二话不说就答应帮忙的可能性不大。”
“但事实却是刘招娣帮忙处理了尸体,所以,这个打电话给刘招娣,让她帮忙的人,更有可能会是刘媛媛。刘招娣或许会对刘静置之不理,但对刘媛媛应该不会见死不救。”
随着杨峰的分析不断深入,王星的精神也越发振奋:“你看,分析来分析去,凶手不还是刘媛媛。”
“我只说打电话请求刘招娣帮忙处理尸体的人,会是刘媛媛的可能性更大,没说刘媛媛一定就是凶手。”
“刘静如果杀了人,想到凭自己的脸面,刘招娣不见得会帮忙处理尸体,所以转而向刘媛媛求救,最后由刘媛媛向刘招娣开口,这样的可能性同样存在。”
“此外,刘媛媛和刘静共同作案,杀了何双喜和杜鹃,最后由刘媛媛向刘招娣求助,这也是一种可能性。”
接着,杨峰又话锋一转:
“我刚才说过,这三姐弟都是编故事的高手。”
“在刑事案件中,要想让自己的故事看起来符合犯罪事实,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结合犯罪事实发生时,在其种种客观要素所构成的大体框架内发挥个人联想。”
“这些客观要素包括案发地点和时间、犯罪细节、犯案工具等。”
“这种结合了种种客观要素所形成的半真半假的供词,就有可能达到混淆视听、歪曲事实的效果,甚至
能以假乱真,达到顶替真凶的目的。”
“显然,这三姐弟的目的都是各自抢着让自己‘成为’真凶。”
“所以,从他们的口供中,我们也不难看出一些客观要素或客观事实的存在。比如,杜鹃和何双喜死亡的先后顺序一致,利用杜鹃的手机发送短信给杜玟,这些都符合客观事实。”
“何双喜死亡的地点是在刘静家里的客厅,并且刘静家里只要没有更换过沙发、没有重新铺设过地板,我们警方就能从这里提取相关物证。虽然技术组的同志仍未给出反馈,但我相信这一点应该也会符合客观事实。”
“另外,三姐弟也都说杜鹃是被勒死的,这一点虽然暂时没法通过实物证据核实,但他们极可能在潜意识里恪守着‘只偷换真凶’的原则,所以这一点陈述也极可能属实。”
“这三姐弟各自发挥联想,把自己融入案件当中‘偷换真凶’,从而想让自己‘成为’杀人凶手,毫无疑问就需要掌握案发全貌和所有细节。”
“如果不是共同犯罪,要做到这一点,三姐弟之间势必就案发经过有过分享交流,或者也叫‘信息共享’。”
“问题就出在这个‘信息共享’上。”
“这又回到我最初的疑问,何双喜被害前已经让陶强盛和陶立新滚蛋的这一细节,刘媛媛和刘静都知道得一清二楚,但刘招娣对此却并不知情。”
….
顿了顿,杨峰的话锋又转:
“
我们暂时先从整体上来看这三姐弟关于谋害何双喜和杜鹃的口供。”
“刘招娣的口供显示,她除了不知道何双喜已经让陶强盛和陶立新滚蛋,还显示出她极可能不清楚刘静‘被抢劫’的具体时间,要不然她也不会在这一点上出现低级逻辑错误,暴露了她的口供不实。”
“据此,我认为刘招娣对于何双喜、杜鹃的死亡经过及相关信息的了解最为不全面、不细致。这也符合我们此前的推论,即刘招娣不存在杀害这两人的作案嫌疑。”
“再来看刘媛媛的口供,她只知道何双喜雇了两个人来杀刘静,但这两个人叫什么名字、是干什么的,她却完全说不出来。刘招娣对此也完全没有提及,应该也是不知情。”
“但刘静呢?刘静不但知道何双喜找来的这两个人叫陶强盛、陶立新,还知道他们两个是建筑工人。”
“所以,从这三姐弟所作口供的整体上来看,刘静对信息的掌握最为全面,刘媛媛次之,刘招娣最为粗糙。”
“这也不难看出来,在‘信息共享’的这一过程中,刘静应该为信息源,刘媛媛是为中转站,刘招娣则是最后获取信息的那一个。”
“他们在沟通交流的过程中,做不到像电脑那样,可以将数据信息复制粘贴,然后转发、接收,实现信息资源的‘零遗漏’共享,因而出现一些细节上的遗漏也就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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